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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4篇

时间:2023-06-25 11:55:05 浏览量:

篇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落实一拖改进[2015]83号文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厂属两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两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

  “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厂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厂部报告或经厂部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厂部“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厂部、车间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和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基本工资制度和大额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如签订集体合同等);

  (五)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零部件供应商及生产扩散厂的季度评审;

  (八)厂两级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人事管理中等方面应回避的事项;

  (九)车间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经济分配方案、职工奖惩、人员调动、岗位调整、工段班组长任免、职工劳动合同续签、事故处理、队伍稳定、困难救济及节余工资使用;

  (十)其他关系到本单位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党委管理的干部(含主任工程师)推荐、提名、任免、降职、调整、表彰、重要奖惩等事项;

  (二)厂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调整;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意见;

  (四)厂两级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

  (五)中层干部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重要奖惩,向上级推荐和厂级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等;

  (六)高级技术、管理、技能专家及主任主管的聘任;

  (七)对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解聘;

  (八)其他有关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二)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三)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合作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新产品开发、重大经营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合同签订授权额度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厂长签订经营合同资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党委书记、厂领导副职及其他人员签订合同资金额度,由厂长酌情授权;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依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车间需经厂部审批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厂部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厂务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党政联席扩大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六)、(八)、(十)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厂务会由厂长或厂长委托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五)、(六)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进行决策,并在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上进行通报。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厂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四)车间(科)所属的重大事项,由车间(科)党政工联席会研究决定,如涉及职工切实利益(如经济分配方案)等事项,召开有支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及工段班组长骨干参加的车间党政工联席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组织活动等有关事项,由党支部书记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采取由党委(常委)会以及厂务会等各自制定的制度明确的决策方式。

  第

  四

  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由厂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厂长、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主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问责制度》、《干部业绩评价方案》及《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按程序进行决策。其他

  重大事项决策前,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任免及重大奖项评选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需要论证评估的重大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厂务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遵照回避制度,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等存档资料,决策资料

  应当按照《第三装配厂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存档管理备查。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按照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厂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展部及相关单位为执行相关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领导干部任免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

  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技术、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厂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厂重大决策的落实。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企业发展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进行民主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厂部“三重一大”决策及车间(科)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

  1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层干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已经下发的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12

篇二: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

  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2.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措施的制定;

  3.干部职工表扬奖惩、考核、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培养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6.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等重大问题;

  8.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9.重大活动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及调动有关事项;

  2.党组织、群团组织人员配备;

  3.局机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

  4.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以及向上级单位、有关单位推荐干部任职的事项;

  5.全国、省、广安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等项目;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等;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预算外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作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水电气除外)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相应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汇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认真审阅,研究讨论,形成成熟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

  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单位(股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实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

  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下属单位(股室)及相关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办公室要协同局机关党委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6月起执

篇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1—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四)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党委、基层领导班子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四)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物资(服务)采购项—2—

  目;(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3—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4—

  理。(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第四章第十条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第五章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5—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第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6—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单位(盖章):序号日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表决情况备注—7—

篇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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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1、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和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股室和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等项

  目。

  4、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

  证;

  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机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前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XX股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分歧较大,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班子领导、相关股室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

  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报告纪检监察组,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1、分工组织实施。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责任追究

  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

  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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